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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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836号案件名称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836号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0号。法定代表人:胡登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梓燚,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国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靖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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