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凤玲、李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3民初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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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民初1416号案件名称
岑凤玲、李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岑凤玲;李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3民初1416号原告:岑凤玲,女,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被告:李新,男,成年,住河南省新县。原告岑凤玲诉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岑凤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凤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伦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华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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