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加倩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12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民初1223号案件名称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加倩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加倩;张启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4民初1223号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包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62364658Y。委托代理人:张滢,女,199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加沿,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加倩,女,1997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启贵,男,1991年11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加倩、张启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欧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许钰平书 记 员 廖龙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昌琼、周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673号 下一篇 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