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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琼、赵文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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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930号
  • 案件名称

    李书琼、赵文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书琼;赵文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930号申请人李书琼,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住开阳县。被执行人赵文毓,女,汉族,1976年7月6日生,原住开阳县永温镇白安营村榜上组,现住。申请人李书琼与被执行人赵文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文毓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书琼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文毓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资金及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其无住房公积金和登记在案的不动产;到其住所地调查,赵文毓已不在当地居住生活,没有财产在当地;已经对其车辆办理查封、扣押手续,但至今未有效控制,无法处置。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款限额内冻结其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等措施,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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