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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正堂等刘立称、闫元成、崔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8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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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8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正堂等刘立称、闫元成、崔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乡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正堂;刘立称;闫元成;崔建兵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859号之一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迎旭街。        法定代表人:赵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师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址: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幸福湾村5号。        被告:郝正堂,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桥眼村。        被告:刘立称,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谭坪村。        被告:闫元成,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罗河村13-496号。        被告:崔建兵,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木家岭村10号。        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正堂、刘立称、闫元成、崔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郝正堂、刘立称、闫元成、崔建兵提出抗辩,经与法院沟通,较大可能存在败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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