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龚建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3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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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35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龚建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龚建仁;曹健;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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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竺传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杰,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龚建仁,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桃江县。被执行人:曹健,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桃江县。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法定代表人:岳文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龚铁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与龚建仁、曹健、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6月18日,本院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12955.99元(已扣划),被执行人龚建仁名下有车牌号为湘H95352、湘HL5232、湘H52302的三辆汽车,经调查湘H95352、湘H52302两辆汽车因年代久远,无处置价值。湘HL5232已被本院查封,因未能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3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龚建仁、曹健、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龚建仁限期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885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后期按合同计算)。被执行人曹健、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就以上借款本息在9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89元,申请执行费15367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1年6月18日、7月15日,本院分别向工商查询股息红利、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金融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龚建仁、曹健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产品,经强制执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20012.8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2021年7月12日,本院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8日、8月2日,本院分别前往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龚建仁、曹健、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目前在赤山监狱服刑,办公场所系租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龚建仁长期在外,与被执行人曹健离婚多年,被执行人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已停业多年,抵押财产即位于桃江县水口山乡田家冲六咀冲的60亩林木及田家冲六咀冲的122亩林木均已灭失,当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龚建仁、曹健、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龚建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院强制执行到位32968.88元,扣除案件受理费8189元、执行费1536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9412.88元。被执行人龚建仁还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偿还借款本息1279087.12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后期按合同计算)。被执行人曹健、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益阳市双健竹木制品生产专业合作社就以上借款本息在9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文美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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