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宸熙农业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熊毅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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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79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宸熙农业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熊毅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宸熙农业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熊毅;张晨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7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某某农业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9XXXXXXXXXX。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经理。被告:熊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西侧,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张某诉被告熊某、陕西某某农业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6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小 平 书 记 员 黄 超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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