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40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043号
  • 案件名称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4043号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中山南路717号服务外包产业园1号楼603室。被告王家锋,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案由追偿权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482.8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利息629.51元(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家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