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铁蛋、窦景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5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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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5597号案件名称
陈铁蛋、窦景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铁蛋;窦景州;乔晓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5597号原告:陈铁蛋,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航,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林,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景州,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乔晓峰,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陈铁蛋与被告窦景州、乔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陈铁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陈铁蛋负担。审判员 潘龙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兆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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