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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毕如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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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372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毕如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毕如升;董英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33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387、389、391、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标鸿。 委托代理人:卢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毕如升,男,1982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董英英,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毕如升、董英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名下有银行存款,无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得款6919.13元,扣除执行费683.7元、案件受理费553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受偿5682.4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毕如升、董英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3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章维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屈哲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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