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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8民初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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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8民初769号
  • 案件名称

    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李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8民初769号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第三人:常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第三人常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霞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乔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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