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8民初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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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8民初769号案件名称
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8民初769号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第三人:常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第三人常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霞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乔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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