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芦芳芳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3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357号案件名称
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芦芳芳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芦芳芳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357号原告: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委会附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金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芦芳芳,女,1992年7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芦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黄果树旅游区中顺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秋莹书 记 员 吴利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伍生、邓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737号之一 下一篇 陈姣、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