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伍生、邓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7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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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7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伍生、邓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伍生;邓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伍生(又名李五生),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县公路局职工,住岳阳县。被执行人:邓伟,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县公路局职工,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李伍生与被执行人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伍生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李伍生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7月4日、8月2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邓伟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邓伟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0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邓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未能扣划,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伍生,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李伍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5,76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85,76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伍生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伍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伍生发现被执行人邓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柯伍书 记 员 何 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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