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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章霞、石志兵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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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42号
  • 案件名称

    黄章霞、石志兵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黄章霞;石志兵;石志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42号     原告:石志军,男,生于1986年1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01251035。    被告:黄章霞,女,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319052X。    被告:石志兵,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黄章霞丈夫。    原告石志军与被告黄章霞、石志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志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志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仕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吴 昕 驰书   记  员   张    姣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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