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章霞、石志兵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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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42号案件名称
黄章霞、石志兵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章霞;石志兵;石志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42号 原告:石志军,男,生于1986年1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01251035。 被告:黄章霞,女,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319052X。 被告:石志兵,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黄章霞丈夫。 原告石志军与被告黄章霞、石志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志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志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仕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吴 昕 驰书 记 员 张 姣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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