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昂、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6民初3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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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436号案件名称
陈金昂、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金昂;徐林;胡瑞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6民初3436号原告:陈金昂,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徐林,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胡瑞庆,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陈金昂诉被告徐林、胡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陈金昂、胡瑞庆到庭参加了诉讼,徐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被告徐林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胡瑞庆为此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但借款后被告徐林一直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以证实本案借款的经过。徐林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胡瑞庆答辩称,徐林借款属实,我只是担保本金,徐林支付的利息应当抵减本金。胡瑞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徐林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金昂借款60000元,陈金昂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给徐林,徐林当场出具了借条,胡瑞庆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亦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后至今,徐林一直未偿还本金。诉讼中,被告胡瑞庆要求将徐林已支付的利息抵减本金,但并未就利息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情况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如约提供了借款,被告亦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林偿还本金60000元,应予支持;胡瑞庆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胡瑞庆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瑞庆主张被告徐林已支付的利息应当优先抵减本金,但并未对利息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情况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胡瑞庆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18年5月18日,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金昂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胡瑞庆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徐林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艾群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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