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洪康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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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598号案件名称
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洪康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洪康建;怀化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玫瑰路。法定代表人:周时旗,该基金会理事长。被执行人:洪康建,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周宗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洪康建、怀化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洪康建、怀化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2日、7月21日、8月16日、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洪康建、怀化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29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2021年6月25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2021年6月25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时旗,告知暂无财产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洪康建、怀化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便于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开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时旗,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瑜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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