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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超、周子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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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466号
  • 案件名称

    韩超、周子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韩超;周子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466号申请人:韩超,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周子翔,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超与被执行人周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子翔已给付申请人韩超人民币4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韩超与被执行人周子翔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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