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超、周子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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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466号案件名称
韩超、周子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韩超;周子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466号申请人:韩超,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周子翔,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超与被执行人周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子翔已给付申请人韩超人民币4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韩超与被执行人周子翔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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