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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杨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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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511号
  • 案件名称

    惠杨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惠杨杨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惠杨杨,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杨杨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惠杨杨已自觉履行完全部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51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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