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俊婷、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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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案件名称
柴俊婷、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柴俊婷;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姓名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原告:柴俊婷,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2-301。原告柴俊婷与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柴俊婷于2021年9月7日以还需继续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俊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40元,由原告柴俊婷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原告:柴俊婷,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2-301。原告柴俊婷与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柴俊婷于2021年9月7日以还需继续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俊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40元,由原告柴俊婷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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