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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俊婷、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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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
  • 案件名称

    柴俊婷、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柴俊婷;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姓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原告:柴俊婷,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2-301。原告柴俊婷与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柴俊婷于2021年9月7日以还需继续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俊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40元,由原告柴俊婷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489号原告:柴俊婷,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2-301。原告柴俊婷与被告宝岛人家(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柴俊婷于2021年9月7日以还需继续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俊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40元,由原告柴俊婷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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