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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云车科技有限公司、马丽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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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55号
  • 案件名称

    河北云车科技有限公司、马丽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云车科技有限公司;马丽珍;李佩鹏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云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MDX76R。被执行人:马丽珍,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承安镇三里铺村幸福街西9排1号。被执行人:李佩鹏,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道十一委四组。本院在执行河北云车科技有限公司与马丽珍、李佩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以(2021)冀0184财保25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佩鹏、马丽珍银行存款45万元,该案件于本案系同一案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丽珍、李佩鹏银行存款414490.4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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