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云、齐小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01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0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云、齐小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夏云;齐小联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云,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齐小联,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夏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3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齐小联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齐小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齐小联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齐小联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003万元,截至2021年9月15日未执行1.9003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齐小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诗涵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云,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齐小联,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夏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3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齐小联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齐小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齐小联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齐小联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003万元,截至2021年9月15日未执行1.9003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齐小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诗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栋、任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24号 下一篇 河北云车科技有限公司、马丽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