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吉宪、王兵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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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74号案件名称
吴吉宪、王兵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吴吉宪;王兵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574号吴吉宪、王兵义:申请执行人吴吉宪与被执行人王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兵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吉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兵义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兵义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吉宪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5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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