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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荣、李秋香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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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24号
  • 案件名称

    杨凤荣、李秋香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凤荣;李秋香
  • 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24号原告:杨凤荣,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李秋香,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原告杨凤荣与被告李秋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凤荣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荣以与被告李秋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凤荣负担。审判员  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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