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生、王振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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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670号案件名称
高春生、王振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春生;王振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670号申请人:高春生,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振奇,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关于申请人高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奇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9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401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3、我院于2021年8月2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5、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6、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19)豫0103民初19348号民事判决书尚有4010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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