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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邦澄、黄邦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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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836号
  • 案件名称

    黄邦澄、黄邦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邦澄;黄邦澄;黄国立;黄国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立,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西胡。被执行人:黄邦澄,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立与被执行人黄邦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国立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邦澄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名下无房产、车辆;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黄国立尚有105307.5元、案件受理费120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执  行  员    王晓林书  记  员    党方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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