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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刘德惠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9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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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9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刘德惠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刘德惠;大连大菜市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9号。法定代表人:丛贵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德惠,女,1975年04月0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大菜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8号。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惠、大连大菜市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德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租金6500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大连大菜市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德惠、大连大菜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8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60B号、中山区港乐园15号、甘井子区佳林北园5号、中山区港乐园13号的房屋、金州区友好街87号的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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