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戴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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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98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戴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戴强;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9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9-2-1号。法定代表人:沈雪峰,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告: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邓铁梅路80-10号。法定代表人:薛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诉被告戴强、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金 丹人民陪审员 孙 璎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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