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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五组、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六组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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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879号
  • 案件名称

    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五组、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六组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五组;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六组;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七组;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八组;首增国;首盐湘;彭为雄;谢月良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879号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五组。诉讼代表人:首荣相,男,瑶族,1955年7月14日出生,住江永县。系车田村五组组长。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六组。诉讼代表人:首石德,男,瑶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永县。系车田村六组组长。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七组。诉讼代表人:首井储,男,瑶族,1943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永县。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八组。诉讼代表人:首清强,男,瑶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江永县,系车田村八组组长。被告:首增国,男,瑶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首盐湘,男,瑶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彭为雄,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庆娟,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谢月良,男,瑶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江永县。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第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与被告首增国、首盐湘、彭为雄、谢月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祥洛与人民陪审员周**福、陈谟禄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五组的代表人首荣相、六组的代表人首石德、八组的代表人首清强,被告首增国、首盐湘、谢月良、彭为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庆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七组的代表人首井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第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第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民事权利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第五组、六组、七组、八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江永县潇浦镇车田村第五组、六组、七组、八组负担。审 判 长 周祥洛人民陪审员周**福人民陪审员 陈    谟    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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