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龙与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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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979号案件名称
于长龙与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长龙;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马显明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979号原告:于长龙,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告: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晓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梅河口市。 被告:马显明,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原告于长龙与被告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马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长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于长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长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于长龙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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