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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长龙与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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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979号
  • 案件名称

    于长龙与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于长龙;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马显明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979号原告:于长龙,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告: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晓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梅河口市。        被告:马显明,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原告于长龙与被告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马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长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于长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长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于长龙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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