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三红、张华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保1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保119号案件名称
宝三红、张华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宝三红;张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保119号申请人:宝三红,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2××××××××,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申请人:张华,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9××××××××,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申请人宝三红与被申请人张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03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1日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账户62×××81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华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80×××74,冻结期限为三年。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特此通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绍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4664号 下一篇 于长龙与梅河口市金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勇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