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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三红、张华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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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保119号
  • 案件名称

    宝三红、张华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宝三红;张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保119号申请人:宝三红,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2××××××××,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申请人:张华,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9××××××××,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申请人宝三红与被申请人张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03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1日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账户62×××81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华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80×××74,冻结期限为三年。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特此通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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