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娟、杨军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4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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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47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亚娟、杨军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亚娟;杨军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474号之一原告:王亚娟,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军令,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原告王亚娟诉被告杨军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亚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王亚娟负担。审判员 樊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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