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张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319民初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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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75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张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张其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319民初17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负责人:孔祥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军,女,该行员工。被告:张其,男,1978年10月29日,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塘沽分行)与被告张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塘沽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塘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3日的借款本金8956.37元、利息1739.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35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115.98元,自2020年12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涉及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其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一、信用卡申请表约定内容:2017年11月1日,张其向农行塘沽分行递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张其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二、领用合约约定内容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取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到期日的免息待遇。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项目,自银行记账日起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三、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分期付款业务条款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分期的,还应按照农行官方网站公布的分期手续费率支付手续费。四、信用卡欠款情况截至2020年12月13日,张其尚欠信用卡欠款本金8956.37元,利息1739.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35元、分期手续费115.98元。本院认为,以上事项中载明的事实,原告均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所主张的未还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956.37元,利息1739.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35元、消费手续费115.98元;二、被告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自2020年12月14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560元,由张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桂华审 判 员 张 钡人民陪审员 王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育鑫书 记 员 陈 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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