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新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80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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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806号之四案件名称
滁州市新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新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8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新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光义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1994年10月02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宇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宇在085e9858eb4ffe36fb798f5ee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4.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4ffe36fb798f5e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季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055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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