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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攀、郑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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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监3号
  • 案件名称

    杨攀、郑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攀;郑义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监3号原审原告:杨攀,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审被告:郑义军,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审原告杨攀与原审被告郑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石大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30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民监【202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出现新证据,引起原审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天军审判员    程佩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融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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