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攀、郑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监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监3号案件名称
杨攀、郑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攀;郑义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监3号原审原告:杨攀,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审被告:郑义军,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审原告杨攀与原审被告郑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石大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30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民监【202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出现新证据,引起原审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天军审判员 程佩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融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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