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宏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02执保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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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保570号案件名称
刘廷宏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廷宏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002执保57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被告刘廷宏、佟玲: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被告刘廷宏、佟玲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247265元,经执行,案已冻结被保全人刘廷宏、佟玲名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310000029626)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54.9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260500006988482)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265.3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3、华夏银行(14252000000420556)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81.5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4、中国工商银行(0711021501106234925)实际冻结金额319.8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5、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1eb5002444d2dc25wx.tenpay.com)实际冻结金额508.2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查封刘廷宏、佟玲名下位于灯塔市灯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00.87平方米住宅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部分保全完毕。审判员 安东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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