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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永、杨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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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48号
  • 案件名称

    党国永、杨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党国永;杨长明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48号原告:党国永,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明,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原告党国永诉被告杨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国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党国永承担。审判员 汤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三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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