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永、杨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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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48号案件名称
党国永、杨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党国永;杨长明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48号原告:党国永,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明,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原告党国永诉被告杨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国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党国永承担。审判员 汤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三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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