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尚峰、陈周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晋0830民初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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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晋0830民初2202号案件名称
王尚峰、陈周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尚峰;陈周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晋0830民初2202号原告:王尚峰,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小区X室,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告:陈周会,男,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芮城X院,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原告王尚峰诉被告陈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周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自借款之日起计算止借款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因借用客户资金和挪用客户贷款,给农商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当时被告为消除影响,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对陈周会借用客户资金和挪用客户贷款及产生的利息暂由原告垫付,原告共垫付资金累计29万元。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对所欠资金给原告打一借条。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陈周会书写的借条一份。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陈周会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和原告王尚峰协商,由原告替其还款290000元。2021年7月30日,被告对所欠原告资金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尚峰现金贰拾玖万元整”。后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告王尚峰给被告陈周会垫付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周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尚峰借款290000元。驳回原告王尚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陈周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吉 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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