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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娟、沙伟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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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88号
  • 案件名称

    张洪娟、沙伟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洪娟;沙伟平;聂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88号原告:张洪娟,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沙伟平,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聂娟,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洪娟与被告沙伟平、聂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洪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0,0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利息9,800.0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起诉后到欠款结清时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以家庭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分,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止,并用被告沙伟平工资卡做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到起诉之日起,还欠利息9,800.00元,本金未还。原告因家中积蓄用钱,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娟提供被告沙伟平、聂娟的住所信息应具体明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张洪娟可待明确被告沙伟平、聂娟的具体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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