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娟、沙伟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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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88号案件名称
张洪娟、沙伟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洪娟;沙伟平;聂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88号原告:张洪娟,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沙伟平,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聂娟,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洪娟与被告沙伟平、聂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洪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0,0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利息9,800.0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起诉后到欠款结清时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以家庭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分,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止,并用被告沙伟平工资卡做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到起诉之日起,还欠利息9,800.00元,本金未还。原告因家中积蓄用钱,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娟提供被告沙伟平、聂娟的住所信息应具体明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张洪娟可待明确被告沙伟平、聂娟的具体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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