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仙阁、叶柱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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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568号案件名称
玉仙阁、叶柱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玉仙阁;叶柱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玉仙阁,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松,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柱坚,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玉仙阁与被执行人叶柱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柱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仙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叶柱坚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8740元及申请执行费59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柱坚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19)桂0821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2021)桂0821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柱坚名下位于平南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9)第261001471-××号】一幢。并以(2021)桂0821执56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并于2021年08月16日至2021年08月17日进行变卖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李志就于2021年08月16日参加竞拍,并以1788529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并于2021年8月19日将尾款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据此,应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并转归买受人所有。因上述不动产在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有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在扣除本案的执行费、受理费、辅拍费、税费后,剩余款项不足以偿还本案的债务。另,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合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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