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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闻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18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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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18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九闻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络佳千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九闻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18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络佳千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杨宏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九闻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胡木根,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络佳千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九闻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18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九闻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爱琴法官助理 颜运华书 记 员 马劼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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