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文义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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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文义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文义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昭山村昭霞组。负责人:邹艳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文义华,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文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文义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8月1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文义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文义华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文义华名下无房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文义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文义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1934.18元(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96226.68元、罚息91437.50元、后续利息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11725元、案件受理费7745元、申请执行费1480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文义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文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文义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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