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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人民法院、木苦里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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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75号
  • 案件名称

    喜德县人民法院、木苦里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喜德县人民法院;木苦里古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喜德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喜德县。被执行人:木苦里古,男性,四川省越西县人。本院在执行喜德县人民法院与木苦里古罚金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伍克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克小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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