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菲婷、陈为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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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1486号案件名称
白菲婷、陈为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白菲婷;陈为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1486号原告:白菲婷,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68105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连,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为尧,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白菲婷与被告陈为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菲婷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15元,由原告白菲婷负担。审判员 曹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展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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