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禧玥珠宝有限公司、敦煌市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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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恢49号案件名称
深圳禧玥珠宝有限公司、敦煌市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深圳禧玥珠宝有限公司;敦煌市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禧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21887K。被执行人:敦煌市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滨河东路大唐文化街C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MA72U2TEXA。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禧玥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市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020元。本院以(2021)甘0982执恢4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公司法人履行了14000元执行款后,剩余23020元执行款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公司法人限制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982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军铎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雅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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