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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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462号案件名称
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静案件缘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462号原告: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长沙玫瑰园**(Ⅰ区)****。法定代表人:徐诗霞,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静,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 潇代理书记员 谭思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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