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云、陕西乐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0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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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0738号案件名称
贺云、陕西乐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贺云;陕西乐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国林案件缘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0738号 原告:蔡国林,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乐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78。法定代表人:贺云,经理。被告:贺云,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林与被告陕西乐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贺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4250元,剩余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颖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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