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王家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29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王家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王家鲁;赵宝玉;李伟;陕西省鼎元淳亿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29号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法定代表人:孙琦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家鲁,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人。被告:赵宝玉,1975年2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人。被告:李伟,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陕西省鼎元淳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鲁、赵宝玉、李伟、陕西省鼎元淳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