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王家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29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王家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王家鲁;赵宝玉;李伟;陕西省鼎元淳亿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29号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法定代表人:孙琦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家鲁,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人。被告:赵宝玉,1975年2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人。被告:李伟,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陕西省鼎元淳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鲁、赵宝玉、李伟、陕西省鼎元淳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神木市龙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韦建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66号 下一篇 雍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