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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建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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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66号
  • 案件名称

    韦建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韦建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66号被执行人:韦建平,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西乡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韦建平盗窃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陕07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罚金2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1100元,合计46100元。被执行人韦建平逾期未履行缴付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证券、婚姻、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韦建平因前罪刑满释放后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社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被执行人韦建平有多次犯罪前科,2018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损失29074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后,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建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淑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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