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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小兵、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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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苟小兵、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苟小兵;杨国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苟小兵,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苟小兵与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3日以(2020)川1124执27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强的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国强车牌号为XXX号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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