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彬心、杭州运动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166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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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166之一号案件名称
唐彬心、杭州运动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彬心;杭州运动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216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唐彬心,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XXX,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运动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戴洪峰。申请执行人唐彬心与被执行人杭州运动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彬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运动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唐彬心私教费10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1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 菲 二О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至 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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